1 、醇基燃料爐灶具應符合《醇基民用燃料灶具》(NY312-1997),并應定期進行校檢、檢修、并做好記錄。
2 、醇基燃料使用時廚房內醇濃度應符合醇類職業接觸限值
3、 經營火鍋的餐廳,宜使用電磁爐、固體酒精爐,不應使用醇基燃料(液體)爐等。
4 、使用管道應為金屬管道,嚴禁穿過餐廳、辦公室、樓梯間和生活間,并不得穿過不使用醇基燃料的房間。
5 、醇基燃料進出口管道應設截止閥。閥門連接處應選用防泄漏型的密封材料,不準采用石棉制品。
6 、管道適當位置設置止回閥。
7 、應安裝固定式可燃氣體濃度報警儀。
8 、應按《建筑物滅火器配置設計規范》(GB50140-2005)的要求,配備相應滅火器材。
9 、廚房內應有良好通風。
